01 / BASIS
一、依據與二、目的
壹依據
依《彰化縣立和美高中教育用行動載具管理原則》第四條,並參照教育部訂頒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」辦理。
貳目的
為導引學生於課堂中適切使用115年縣府派發之 Chromebook 載具,明確各方保管責任、損壞通報與責任認定程序,維護設備正常運作並促進學生學習成效,特訂定本規範。
02 / SCOPE
三、適用範圍與載具性質
- 本規範所稱「115年生生有平板載具」(以下簡稱平板),係指民國115年縣府派發、每位學生派發乙台、平時集中儲存於班級充電車之 Chromebook 載具。
- 平板屬學校財產,非學生個人所有。學生於使用期間僅取得「課堂使用權」,不取得所有權。
- 平板已套用學校指定之載具管理系統及存取限制政策,學生不得私自更換、破解或解除其作業系統、應用軟體及管理政策。
03 / LIABILITY
四、保管責任與責任界線
- 平板平時集中保管於班級充電車並上鎖,由班級總務股長保管鑰匙。除課堂使用期間外,平板不交付學生個人保管。
- 學生之毀損賠償責任,僅限於「上課中或經任課教師允許使用」之期間。在此期間外(含下課、放學後、寒暑假等平板鎖存於充電車之時段),平板若發生毀損或遺失,學生不負相關責任,由學校循設備管理程序處理。
- 總務股長因執行職務(保管鑰匙、開關充電車、清點)所生之一般性損耗或非可歸責事由,不負個人賠償責任;總務股長於平板管理權責另定於第七點。
04 / CARRY
五、載具攜帶之限制
- 平板不開放學生攜帶回家,平時集中保管於班級充電車。
- 教師如於教學或班級經營有讓學生攜帶載具回家之需求,得向資訊媒體組申請借用其他適用載具供學生攜回。
05 / WORKFLOW
六、課堂使用流程
- 平板平時上鎖存放於班級充電車。
- 上課時,依任課教師指示,由總務股長開啟充電車,學生依座號領用平板。
- 使用後,依任課教師指示由總務股長收回平板,清點平板數量並確認手寫筆均已收回。
- 清點無誤後,總務股長將充電車上鎖,並請任課教師填寫使用記錄簿。
- 學生應將平板依座號歸放於充電車之對應位置。
附件二 · 總務股長職責流程(每節課循環)
平時:保管鑰匙、充電車上鎖
上課:依老師指示開啟充電車
學生依座號領用平板
課堂使用
下課前依老師指示收回平板
清點平板數量、檢查手寫筆是否收回
充電車上鎖、請任課老師填寫使用記錄簿
↻ 循環至下一節課
06 / OFFICER
七、總務股長之職責
各班平板裝置相關事務,由總務股長負責。其關於平板裝置管理之職責如下:
- 保管班級充電車鑰匙;平時確保充電車上鎖。
- 依任課教師指示開啟充電車,供學生領用平板。
- 下課前依任課教師指示,指揮同學收回平板、清點數量、檢查手寫筆是否收回,並將充電車上鎖、請教師填寫使用記錄簿。
- 學期末清點充電車內平板數量,並向資訊媒體組繳回鑰匙。
- 班級搬遷教室時,負責確保充電車依該學年度規劃完成搬遷。
總務股長為協助設備管理之班級服務職務,依其職務所為之清點與保管行為,非可歸責於己之損耗或遺失,不負個人賠償責任。鑰匙如有遺失,應立即通報資訊媒體組處理。
07 / RELOCATION
教室搬遷相關事宜
本規劃配合第七點第(二)項第5款,明定學年度升級換教室時,充電車與平板之搬遷方式。除特別註記者外,原則皆為充電車連同平板一起推到新教室,並將鑰匙繳回資訊媒體組。
國一 → 國二
- 將原教室的充電車連同平板一起推到新教室。
- 充電車鑰匙繳回。
國二 → 國三
- 將原教室的充電車連同平板一起推到新教室。
- 充電車鑰匙繳回。
- 將原國三教室充電車推到國一教室(同一班級編號)。
高中體育班 搭電梯不便
- 車子不動,平板帶著走到新教室。
- 充電車鑰匙繳回。
高一 → 高二 重新編班
- 每位同學在原班拿走自己學號的平板,前往新教室。
- 總務股長將空的充電車推到高二對應班級編號教室。
- 於新班級,同學將平板與筆貼上新座號標籤,放入充電車。
- 充電車鑰匙繳回。
高二 → 高三
- 將原教室的充電車連同平板一起推到新教室。
- 充電車鑰匙繳回。
- 將原高三教室充電車推到高一教室(同一班級編號)。
08 / REPAIR
八、損壞通報流程與責任認定
(一)取用時即發現損壞
學生領用時即發現平板損壞者,應當場記錄於班級紀錄本,並於該節下課將設備交付圖書館資訊媒體組領取備用機;如實當場記錄者,不追究該學生之賠償責任。
(二)使用中人為損壞
使用期間因可歸責於個人之疏失造成損壞者(如螢幕破裂、機體折彎、鍵盤斷裂、進水、觸控筆折斷等),依下列程序辦理:
- 任課教師命行為人當場填寫《平板損壞事件描述書》(使用記錄簿後方表單)。
- 行為人攜帶設備前往圖書館資訊媒體組通報;圖書館製作《家長通知書》,由行為人帶回請家長簽名;家長簽名僅確認知悉事件,不代表賠償責任已確定。
- 行為人領取備用機。
(三)賠償責任之認定
毀損設備交由廠商判定:判定為非人為損壞者,由廠商依保固處理,學生免負賠償責任;判定為人為損壞者,由資訊媒體組告知家長辦理賠償,並由總務處依相關程序開立單據供家長繳費,並通知導師知悉。
附件一 · 故障報修流程
取用時就已損壞
當場記錄於紀錄本
該節下課交付圖書館資訊媒體組
領取備用機
學生非設備保管人
非可歸責損壞,由學校處理
使用中人為損壞
螢幕破裂 / 折彎 / 進水 / 筆折斷
任課老師命行為人
填寫平板損壞事件描述書
攜帶設備前往圖書館通報
圖書館製作家長通知書僅為事件告知,非賠償認定
帶回給家長簽名 → 領取備用機
損壞設備交付廠商判定
依損壞原因認定
非人為損壞
廠商保固處理
學生無須賠償
人為損壞
資媒組告知家長賠償
並通知導師知悉
09 / SUPPORT
九、任課教師與十、導師之協力
任課教師之協力責任
負監督學生於課間正確使用平板之義務;依第六點預留發放與回收時間、協助要求學生依座號擺放平板、填寫使用記錄簿;發生損壞時,依第八點命行為人填寫《平板損壞事件描述書》並前往圖書館資訊媒體組通報。
導師之協力事項
平時協助要求同學珍惜公物、善盡課堂使用之保管責任;為達班級經營目標,得訂定班級使用平板之相關規範。
十一附則
- 本規範未訂定之事項,適用《彰化縣立和美高中教育用行動載具管理原則》之規定。
- 本規範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,奉核定後實施,並公告於學校網站;其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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