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貼日期: 2026-01-12 10:42:18 點閱:9
一、依據教育部115年1月2日臺教師(三)字第1142603757號函辦理。
二、旨揭學分班薦送對象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,且具備該薦送教育階段之合格教師證書及CEFR B1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通過證明者,請考量校內推動雙語教學之師資培育需求,依資格順位薦送需求名單,並請以實際參與雙語教學授課、非英文科專長教師優先。
三、旨揭學分班開班地點將於教育部調查各縣市教師進修需求後,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開班,課程預計辦理期程說明如下(實際情形依各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公告為主):
(一)第一階段(3學分,54小時):115年7至8月。
(二)第二階段(2學分,36小時):115年9至12月。
(三)第三階段(1學分,18小時):116年1至2月。
(四)第四階段─回流課程(6小時):116年7至8月。
四、參與旨揭學分班教師於修畢課程後,依下列規定得申請於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:
(一)國民小學教師:
1.具備CEFR B2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(聽、說、讀、寫)通過證明者,修畢課程後得申請於首張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。
2.未具備CEFR B2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(聽、說、讀、寫)通過證明者,於修畢課程後僅由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核發學分證明書,需於5年內(120年12月31日前)取得前開通過證明,始得申請於首張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。
(二)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教師:
1.具備CEFR B2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(聽、說、讀、寫)通過證明者,修畢課程後,得依本學分班第三階段「教案設計與發表」之科目,申請於該科教師證書上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。
2.未具備CEFR B2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(聽、說、讀、寫)通過證明者,於修畢課程後僅由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核發學分證明書,需於5年內(120年12月31日前)取得前開通過證明,始得依本學分班第三階段「教案設計與發表」之科目,申請於該科教師證書上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。
五、檢附薦送調查表各1份。
有意願報名的老師,請詳閱說明後,在1月23號前到教務處填寫相關資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