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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因應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」第3點、第4點,增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、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或事後通報等規定,請查照。

類別:人事法令 張貼者:人事組員

張貼日期: 2025-09-23 13:22:31 點閱: 186 (3918.txt) (副檔名:txt,另開新視窗)


一、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9月18日總處培字第1143027028號函辦理。
二、 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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