轉知「彰化縣政府處理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裁罰基準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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輔導組長
張貼日期: 2026-01-12 11:35: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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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二條 第一項,違反第 五 十 條第一項(醫事人員、社會 工作人員、教育人員、教保服務人員、保育人員、警察人員、移民業務人員及其 他執行家庭 暴力防治人員,在執行職 務時知有疑 似家庭暴力, 應立即通報 當地主管機 關,至遲不得 逾二十四小 時)規定者。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 以下罰鍰。
- 第一次違反者: (一)延誤未滿二十四小時者處 新臺幣六千元 罰鍰。 (二)延誤二十四小時以上未滿七十二小時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罰鍰。 (三)延誤七十二 小時以上者處 新臺幣三萬元 罰鍰。
- 第二次以上違反者:每次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