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師研習 / 張貼者 資料組長
張貼日期: 2026-03-10 18:08:30 點閱:14
一、依據教育部115年2月25日臺教社(二)字第1150018242號函辦理。
二、旨揭計畫業經本府115年2月6日府教社字第1150054097號函請貴校配合辦理。因案內數位課程於平台異動下架,爰配合調整。
三、校長及全體正式教師、3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,完成每年4小時以上之家庭教育專業研習,以符家庭教育法規定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