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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據客家委員會114年12月4日客會語字第11467010013號函辦理。 二、 補助原則: 三、申請期限: 考試完畢後請立即填寫「學校請領名冊」及「准考證全程到考證明」送達本府教育處學管科辦理申請,客家委員會規定於考試結束後二個月內(含教育處審核時間,非學校送件期限),由教育處彙整各校名冊後向客家委員會申請補助,請預留教育處簽核作業時間,逾期不予受理 。 |
轉知:有關「客家委員會補助教育人員參加客語能力認證報名費作業要點」規定,詳如說明
張貼日期: 2026-04-20 10:48:48 點閱: 96 (5697.txt) (副檔名:txt,另開新視窗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