暑假期間,請各校利用多元管道加強宣導,提醒學生切勿無照駕駛,請查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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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公告 / 張貼者
生活教育組長
張貼日期: 2026-08-06 15:13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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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一、 |
依據本府115年7月27日召開115年7月份彰化縣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定期會議決議辦理。 |
| 二、 |
機車無照駕駛相關法規: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自115年起大幅加重無照駕駛罰則。 |
| (一) |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(以下修正條文自115年1月31日施行): |
| 1、 |
第21條規定: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機車者,「機車駕駛人」及「機車所有人」處新臺幣(以下同)1萬8,000元以上3萬6,000元以下罰鍰。 |
| 2、 |
第21條第2項規定:於10年內無照駕駛機車第2次處3萬6,000元罰鍰,第3次以上按前次違反金額加罰1萬2,000元,罰鍰累加無上限(自115年1月31日重新起算)。 |
| 1、 |
依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,未滿18歲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。 |
| 2、 |
未滿18歲無照班課程時數3小時,收費600元。 |
| 3、 |
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規定,未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,處1,800元罰鍰。 |
| (三) |
依規定逾越繳納期限,將受加重處罰,且若違規欠款將移送強制執行,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-1條禁止報考駕照。 |
| 三、 |
請各校加強交通安全以維護學生校外安全,防範學生違規情事,提醒學生無照駕駛不僅違規觸法,若肇事更可能傷及他人與自己身體或生命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