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般公告 / 張貼者 人事組員 張貼至 2026-07-31止
張貼日期: 2026-04-23 10:20:44 點閱:11
| 一、 | 依據本府115年4月15日府勞關字第1150134048號函辦理。 |
| 二、 | 本次修正係勞動部為保障受僱者及求職者之申訴權益,協助各地方政府有明確認定依據,並強化有實質控制權之經營者性騷擾防治義務,明確規範所稱「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」,為實質執行代表人業務或實質控制組織人事、財務或業務經營者,並明列出6款人員,包含(一)現任或曾任董事(理事)或監察人(監事)者。(二)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份者。(三)經工會、股東、協力廠商或性騷擾事件申訴人,指認為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,並有具體事證者。(四)代表人之配偶、前配偶、四親等內之血親、三親等內血親之配偶、配偶之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者。(五)代表人經改選尚未辦理登記者。(六)位居特殊重要職位者。受僱者及求職者如遭以上人員性騷擾,可依法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,以保障受僱者及求職者權益。 |
| 三、 | 本案發布令影本(含法規命令條文)公告於勞工處網頁首頁>業務專區>性別平等專區項下,請自行下載運用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