檢送大陸委員會(以下簡稱陸委會)「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」精進措施及宣導圖卡各1份,請查照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一則公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下一則公告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事法令 / 張貼者
                人事組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張貼日期: 2025-10-29 08:48:08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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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| 一、 | 依據彰化縣政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10月15日總處培字第1140022175號函辦理。 | 
	
	
		
			| 二、 | 請各機關學校加強宣導公務員赴陸港澳,不分平、假日均應於行前登錄差勤申請或獲得機關許可,並配合調整差勤系統相關頁面及增列警示文字。 | 
	
	
		
			| 三、 | 查行政院業以本年9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02559號函訂定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學校公務人員違法(規)赴陸建議懲處原則」及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」(如係參照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」辦理通報作業之機關則應適用),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,請各機關學校自即日起加強宣導,以利所屬人員瞭解相關規定。 | 
	
	
		
			| 四、 | 依陸委會旨揭精進措施,請各機關學校加強宣導,並督導所屬同仁落實辦理下列事項: | 
	
	
		
			| (一) | 熟稔相關法規,避免發生延遲通報(例如未依期限至內政部移民署「公務人員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統」完成案件報送),或錯認官職等誤用簡任(或相當簡任)第十職等以下赴陸申請程序致影響當事人權益之情事,並確實向機關同仁宣導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內容。 | 
	
	
		
			| (二) | 落實及時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「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(WebHR)」報送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(含兼任行政職務之教育人員)名冊資料。 | 
	
	
		
			| (三) | 對於非一般公務人員(例如教育人員兼任行政職等),於其到任時提供任職切結書、或初任、調任需要簽署表件時,併同提供赴陸規定相關宣導資料,要求當事人一併簽署,以確實達到告知效果。 | 
	
	
		
			| 五、 | 另為利各界瞭解赴陸港澳管理機制,陸委會已製作宣傳圖卡及更新該會官網「公務員赴陸專區/Q&A」(https://www.mac.gov.tw/CSGTC/News.aspx?n=CEE979ACE3148043&sms=CF6C48CEFB93A5EE),供各機關內部宣導。 |